中政大發[2005]116號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國內名校優秀的教學資源,豐富本科生學習經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學校決定選派本科生到國內著名高校進行交換交流培養學習。為規范交換交流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換交流培養模式在現有的四年制人才培養模式基礎上實施。在交換交流學校學習的專業須為同一專業或同為一級學科的專業。學習期限為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三條 派出學生須為我校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學校鼓勵學生參加交換交流培養學習。
第四條 學校負責聯系交換交流學校并簽訂培養協議,明確雙方各項權利和義務。
教務處負責接受學生到校后的教務工作;學生處負責接受學生到校后學籍管理工作;各學院負責派出學生的選派和接受學生到校后的日常學習管理工作;資產管理處和后勤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受學生到校后的住宿和生活服務工作。
二、選派標準與程序
第五條 選派學生應政治合格,品行優良,遵紀守法;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進取心;身心健康。
第六條 選派學生應學習刻苦勤奮,基礎理論扎實,成績良好,無必修課程重修記錄;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能夠圓滿完成在接受學校的學習任務。
第七條 各學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學生報名。報名堅持自愿原則。
第八條 各學院根據自身條件及情況,初步確定每年能夠派出和接受學生的專業、年級及人數等計劃,并報教務處。
第九條 教務處根據各學院上報計劃和我校實際情況,統一與和我校簽訂交換交流協議的學校聯系落實互派計劃,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條 各學院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的選派標準,確定初選名單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后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備案。
三、派出學生的培養與管理
第十一條 派出學生原則上每學期應修讀不少于我校對應學期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分。學校承認派出學生在接受學校學習期間所取得的學分。
第十二條 交換交流學習學分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派出學生所修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如我校也開設此門課程,回校后必須重修。因派出原因無法修讀我校教學計劃對應學期所規定必修課程的,回校后必須修讀。
第十四條 學校承認接受學校所出具的學習成績單、學習證明書和考評意見書。派出學生學習期間的綜合測評和獎學金由學校參照接受學校的考評意見書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 派出學生在接受學校學習期間的臨時學生證、借書證、?;?、醫療證以及有關待遇根據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派出學生應遵守接受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派出學生在學習期間如有違紀行為,我校將結合接受學校的處分意見和建議,依據我校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派出學生的學費等有關正常交費仍在我校繳納。
第十八條 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先行墊付,回校后按我校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 派出學生在完成接受學校的學習后,應按我校要求時間返校報到。往返路費由學生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 派出學生返校后按《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學籍事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加強與接受學校的聯系,通過各種方式了解派出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思想狀況,協助接受學校做好派出學生的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接受學生的培養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接受學生的培養與管理,原則上按我校有關本科生的培養與管理辦法進行,具體工作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
第二十三條 接受學生在我校學習期間的臨時學生證、借書證、?;?、醫療證等,可根據協議由我校辦理。
第二十四條 接受學生應遵守我校的學籍管理規定及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我校校紀行為,我校將依據有關規定給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給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五條 接受學生在我校學習結束后,由我校負責出具學習證明書,教務處出具學習成績單,相關學院出具考評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接受學生完成在我校的學習后,應按時離校。
五、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我校與接受學校根據雙方簽訂協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2005年7月8日)